2008年6月26日 星期四

檳州分會章程

馬佛教總會分支會章程

  凡馬來西亞佛教總會屬下的各州分會各區支會,皆以此章程為準則;下列條文,乃根據馬佛總章程之原意而擬定,大部份為各州各區共同適用者,各州分會、各區支會祇填上其州或區名、會址等便可,只有小部份具伸縮性條文,各州各區得視其環境與會務進展情形而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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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佛教總會檳州分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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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1)本分會為馬來西亞佛教總會屬下之一,定名為「馬來西亞佛教總會檳州分會」,簡稱「馬佛總檳州分會」。
2)本會遵照馬來西亞佛教總會章程行事,以團結教徒、聯絡感情、振興教制;宣揚教義、福利社會及提高人群道德,促進各族和諧為宗旨。
3)本分會以(一)藍色、(二)黃色、(三)紅色、(四)白色、(五)橙色、(六)前五色混合色第六種顏色之佛旗為旗幟,以卍字與佛旗及代表八正道之法輪為標誌。
4)本分會之會所,設在檳城車水路門牌一百八十二號。No.182,Burma Road,10050 Penang.
5)本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馬來西亞佛教總會(以下簡稱佛總)之組織,並輔助其會務之發展,由居住於本區內之佛總會員組織之。
第二章 會務
6)本會之會務如下:
 A.徵求會員,鳩收會費,以擴大佛總之力量。
 B.接受佛總指示,其謀會務之發展。
 C.聯絡會友感情,遇有糾紛,則派員調解之。
 D.處理本區會員事務,及當地有關本會之事項。
 E.推動佛教文化、弘揚佛法、興辦教育與慈善事業。
 F.組織念佛團,提倡淨土法門。
 G.組織青年團,指導青年學佛。
 H.聯絡佛總屬下之各州分支會,共同為佛教推動會務。
第三章 會員
7)本會會員皆居住於本區,其分類,入會手續與繳費,分列於下:
 A.(Ⅰ)團體會員──凡在本區之佛教寺院庵堂、佛教團體、佛教學校,均可申請加入團體會員。
   (Ⅱ)個人會員──凡出家僧尼,曾經皈依三寶之在家信徒以及普通善男信女,均得申請加入為個人會員。
 B.入會手續:──
  (Ⅰ)團體會員入會,其志願書須有兩名團體會員介紹;個人會員入會,其志願書須有兩名個人會員介紹,申請志願書由本會總務接受,待本會執行委員批准然後呈交佛總覆准備案。
  (Ⅱ)會員獲准入會並得到正式通知後,申請入會者應即按照規定繳納會費,領取會員證成為會員。
  (Ⅲ)本會有權拒絕任何人之申請入會,而無須說明理由。
 C.會員繳費:──
  (Ⅰ)會員之會費分為二種:團體會員年捐為馬幣一百元正。
              個人永久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足三十一元正。
第四章 組織
8)本會以本區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開混時由執行委員會執行職權。
9)本會執行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分設下列各職: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總務一人,副總務一人;
 財政一人,副財政一人;
 中文書一人,國、英文書一人;
查賬一人,副查賬一人;
 弘法組主任一人,副弘法主任一人;
 福利兼慈善組主任一人,副福利兼慈善組主任一人;
 交際組主任一人,副交際組主任一人;
 委員四人。
 以上職員,皆必須皈依三寶,視環境及會務進展之需要,得依下列各則而伸縮之:
 A.委員人數,可減至兩名,亦可增至若干人。
 B.各組副主任、副主席、副總務、副財政、文書、查賬等,如有必要,人數可能以增加。
 C.如因會務擴展需要,除上列各組外,可增設教育組、誦經組、康樂組、敦誼組、婦女組等,每組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若干人。
 D.本會如有設立念佛團,則須選出念佛團主任一人,負責監督念佛團之活動。
 E.本會如有設立青年團,則須選出青年團主任一人,負責監督青年團之活動。
10)在以上第9條所列之執行委員中,本會以主席一人、副主席中第一副主席、總務一 人、財政一人、中文文書一人、查賬一人,各組主任及團長一人,各組常務委員會 ,負責處理執委會之議決案,及經常一切會務。
11)本會如遇需要時,經執行委會議決,得設各項臨時小組,處理會務。
12)本會所有職員,均為馬來西亞公民,每屆任期三年,惟連選得連任。
13)本會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任務如下:
  A.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如遇會議表決雙方之票數相等時,得投其決定性之一票。
   副主席協助對推行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B.總務負責處理會務,聯絡各組,辦理不屬於各組之事務。每年在三月之前,辦理本會之週年報告,包括本會上年之進支賬目及現任執行委員表。
  C.財政負責一切收支款項,及將本會來往賬目登記清楚,並將超過二百元之現款,存入本會所指定之銀行,向銀行取款之支票,除須蓋本會印章外,並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決定下列兩種簽名方式中之一種:
    (1)由主席、總務、財政三人中之兩人簽名。
    (2)由下列兩組織職員之每組一人簽名:
     A.主席或總務
     B.財政或副財政
     D.中文、國文及英文文書,分別負責本會與各方來往之中文、國文及英文文件。
     E.查賬負責查核本會一切進支賬目。
     F.弘法組正副主任負責弘揚佛法,指導教徒研習佛法。
     G.教育組正副主任負責處理佛教教育工作,如辦佛學班或幼稚園等。
     H.慈善組正副主任負責處理慈善福利社會工作,如救濟災難、施贈醫藥及各種布施 等。
     I.交際組正副主任負責辦理本會對外事務,如向政府接洽公事、為會員調解糾紛等 。
     J.敦誼組正副主任負責敦睦教友情誼,如遇會友有喜喪事,代表本會前往慶賀或慰 問等。
     K.誦經組正副主任負責指導會員學習梵唄,定期舉行集體誦經。
     L.康樂組正副主任負責策劃舉辦各項會友健康之文娛活動。
     M.婦女組正副主任,均由本會女性會員擔任,負責佛教婦女信徒各項正當的活動。     
     N.念佛團主任負責監督念佛團之活動,代表本會為念佛團之指導。
     O.青年團團長負責監督青年團之活動,代表本會為青年團之指導。
14)本會會員對淨土法門有興趣者五十名以上提出要求設立念佛團可以另訂細則,由團員中選出委員,組成委員會以處理團務,惟須遵守下列各項:
 A.本會執行委員會選出之念佛團監理、為念佛團當然監督,指導一切團務之進行。
  B.念佛團團友大會,可選出團長、秘書、財政、文書、查賬、修持、助念及委員等各一人或若干人辦理團務。
  C.念佛團如有需要,可設兩種團友:
 (一)修持團友,每月或每週依照指示定時間,參加集會念佛。
  (二)護法團友,可以隨喜參加集會念佛,惟其繳費則較修持團友為多。上述兩種團友之繳捐及其權益等,由念佛團團友共同商定之。
  D.念佛團之進支款項,由該團自理,惟賬目必須記錄清楚,每年三月以前,須將上年結算至年底之進支賬目表呈交本會執委會。
  E.念佛團如發生糾紛或爭執不能解決,念佛團監理或團長須提出本會執委會報告,由執委會討論解決辦法,必要時,本會職委會得改組念佛團委員會,或解散之。
  F.念佛團之細則,須經本會執委會批准及佛總執委會核准,方得施行;細則如有增刪,亦須呈交本會執委會通過及佛總執委會核准。
  G.念佛團無論在任何情形下解散,其存款除清還債務外,倘有剩餘,悉歸本會。
15)如有三十名以上,年齡在十六歲至四十歲之本會會員對青年活動有興趣提出要求設 立青年團者,本會執行委員會得批准其設立。本會青年團可以另訂細則,由團員選 出委員會以處理團務,惟須遵守下列各項:
  A.本會執行委員會選出之青年團監理,為青年團之當然監督,指導一切團務之進行 。
  B.青年團團員大會,可選出團長、秘書、財政、文書、查賬、佛學文娛及委員等各一人或若干人,辦理團務。
  C.青年團團員除注重於學習佛法研究佛學外,亦可作各種文娛活動;惟其活動節目,必須選擇健康而不違背佛教之莊嚴為原則。
  D.青年團如擬向外活動,或與其他團體聯合活動者,須先得本會執委會批准,始得進行,任何團員故意違反執委會之指示行事,本會執委會有權令其停止在青年團活動。
  E.本會青年團必須接受佛總中央執委會及佛總青年組指示,而切實履行之。
  F.青年團得依照其細則規定,向團員鳩收年捐或月捐,作為活動之費用,惟其賬目必須記錄清楚;且每年在三月以前,須將上年結算至年底之進支賬目表呈交本會執委會。
  G.青年團如發生糾紛或爭執不能解決,青年團監理或團長須提出本會執委會報告,由執委會討論解決辦法,必要時,本會執委會得改組青年團委員,或解散之。
  H.青年團之細則,須經本會執委會批准及佛總執委會核准,方得施行;細則如有增刪,亦須呈交本會執委會通過及佛總執委會核准。I.青年團無論在任何情形下解散,其存款除清還債務外,倘有剩餘,悉歸本會。
第五章 會議
16)本會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日期在佛總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一個月前,由本會主席與總務商訂確實日前,發出通知。如有佛總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或本會執委會認為必要,或有二十名以上之本會會員聯名以書面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四份之一或三十人,而以最少者為標準。
17)本會如遇有事需要討論時,可隨時召開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於一星期前發函通知,出席人數,以各有關委員人數三份之一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六章 經費
18)本會辦理會務及舉辦各種事業之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用之:
  A.會 員 費──本會得在收到本地區會員所繳之會費中,抽出百份之十,寄於佛總,百份之廿,交與本州分會;剩下百份之七十,充作本會之經費。
  B.特 別 捐──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願意捐獻與本會之款項。
  C.合法籌款──如有興辦佛教慈善福利等事業,得依合法手續,向本會會員及各界人士勸募義款,共襄善舉。
第七章 信託
19)本會如置有不動產,須選出信託人管理之,產業信託人須根據佛總章程規定選出, 有關條例如下:
  A.本會得斟酌當地情形,在下列四種信託人總人數中選擇一種:
    (Ⅰ)十五名; (Ⅱ)十二名; (Ⅲ)九名; (Ⅳ)六名。
   惟無論選定任何一種,其信託人須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份之二人數,提交佛總會員代表大會核准,並由佛總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三份之一人數,加入共同受託管理本會之不動產,依照佛總中央執委員會之指示行事。
 B.本會如置有不動產,將選出本會之信託人時,須於召開會員大會之一各月前,以書面告知佛總中央執行委員會,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派出代表前來監督選出。
  C.本會如置有不動產,其用途只能作為本會舉辦符合佛總及本會章程所示之各項事宜,不得移作其他之用。
  D.未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及佛總會員大陸大會之允許或授權,信託人不得將本會之產業出售,割讓、租貸或抵押。
  E.本會信託人如有退出與補選,須依照佛總章程信託之條文處理。
第八章 附則
20)馬來西亞佛教總會乃本會惟一之主管機構,本會不屬於其他任何機構管轄。本會一 切活動,以佛總章程為依歸,佛總會員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均得就本會之管理, 發出指示,本會當遵守之。
21)本會章程中未例明之事項,皆依佛總之章程處理之。如遇發生事項,佛總之章程亦無明文指出者,得由本會會員大會或執委會議決處理辦法,提呈佛總批准後執行。如果事屬緊急,不能緩待者,則由本會執委會討論後進行,惟於事後,必須將經過 情形呈報佛總。
22)本會之會所,須供奉教主釋迦牟尼佛聖像,或加供奉諸佛菩薩聖像,不得安奉任何神像,以維護佛教之純正莊嚴形象。
23)本會會所,乃佛教莊嚴的道場,所有會員或其他人士,不得在本會會所賭博,和作其他有傷佛教尊嚴之遊戲與活動。
24)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妥善需要增刪者,須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然後呈上佛總批准,方得施行。
25)本會如遇不得已之事項,必須解散時,應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將會內存款,先付還所負之合法債項,若有剩餘,悉數移交與佛總,並須向佛總,呈解散通知書。
發佈日期:26/06/2008(星期四)01:30:55P.M 資料來源:檳州分會